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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边珲春内部处理业务外包项目(二次)公开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9-10

公开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边珲春内部处理业务外包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编号:03-07-04A-2024-D-E19643 )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有能力为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竞争性磋商。

1、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边珲春内部处理业务外包项目(二次)

2、 采购编号:03-07-04A-2024-D-E19643C01

3、 采购内容:对延边州珲春市分公司内部处理业务外包,包括但不限于卸车、装车、供件、分剔、人工分拣、封发处理等环节。

4、 相关要求:

4.1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后,经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

4.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

4.3成交供应商需在需求单位所在地邮政银行开立对公账户,相关外包费用以此账户进行结算。同时外包服务商员工须使用邮储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5、 预算金额:273.2万元(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财务预算内项目,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阶梯定价及最高限价表详见附件。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采购人对应答供应商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采购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成交人。应答人在应答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应答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6、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一年后根据上年服务情况,结合当时市场综合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压降谈判,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

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7、 供应商资格条件:

7.1基本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提供证明文件及承诺,格式自拟)。

7.2供应商无以下限制投标情形:①与采购人和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或其他岗位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②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7.3供应商须具有外包服务的履约能力,企业运作规范,能够独立承担用工风险(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7.4财务要求:具有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5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及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网页截图证明(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打印,并将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于响应文件中)。

7.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7.7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9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7.10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7.10.1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7.10.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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