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荣晟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委托,对招标编号为RS2024-578-YZ066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珲春寄递场处理中心改造项目(二次)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
二.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珲春寄递场处理中心改造项目(二次);
2.2项目编号:RS2024-578-YZ066;
2.3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2.3.1采购内容:对场地生产区、办公区、食堂、卫生间、门窗及水暖和电气进行改造,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
2.3.2相关要求:(1)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详见附件)(2)中标服务商需在需求单位所在地邮政银行开立对公账户,相关外包费用以此账户进行结算。同时外包服务商派驻到甲方工作的员工须使用邮储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2.4预算金额:59.7783万元(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否)财务预算内项目,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2.6工程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3.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3.2投标人无以下限制投标情形:①与招标人和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或其他岗位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②投标人被列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3.8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
文章推荐:
安徽城市水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流动注射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